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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車輛損失評估的風險控制

編輯:admin   瀏覽次數:次    更新時間:2023-03-17 08:46:57

導讀:關于車輛損失評估的風險控制轉載于價格評估交流群和山東省資產評估專業(yè)技術人員交流群車輛損失評估是每個評估機構占比例很大的一項評估業(yè)務,過去是,現(xiàn)在是,將來也是,因此,如何把控和規(guī)避車輛損失評估中的風險(

關于車輛損失評估的風險控制

                  轉載于價格評估交流群和山東省資產評估專業(yè)技術人員交流群

車輛損失評估是每個評估機構占比例很大的一項評估業(yè)務,過去是,現(xiàn)在是,將來也是,因此,如何把控和規(guī)避車輛損失評估中的風險(包括潛在的風險),也是每個評估機構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車輛損失評估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委托方的委托內容存在問題,常見的有兩點:

1“車輛損失”與“車輛修復費用”概念混淆。“車輛損失”是指車輛受某種原因包括道路碰撞事故、單方道路事故、火災事故、水災事故等損害造成的自身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數額;“車輛修復費用是指以恢復車輛原有功能和外觀所需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材料費、工時費、其他費用。顯然,兩者是存在一定區(qū)別的,實務中,一般委托方在委托時,其委托的“評估標的、評估目的、價格定義(內涵)”多以“車輛損失、車輛損失價值或車損價值”等形式出現(xiàn);但無論委托方以何種形式委托,我們評估機構應當理清。

2評估基準日不明確。

2.評估機構的評估程序、方法等存在問題,常見的有十點:

(1)沒有實施現(xiàn)場查勘程序,特別是對那些已無法提供實物或已修復車輛,僅以委托方(或汽修廠、4S店、維修站等)提供的車輛維修明細清單或委托方單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評估。

(2)雖已實施現(xiàn)場查勘程序,但現(xiàn)場查勘過程走馬觀花或流于形式。

(3)對缺少資料或與委托內容不符的,未通知委托方補充相關資料或變更委托。

(4)確定的基準日不對。

(5)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問題。

(6)采用的評估技術原則有問題。

(7)采用的評估方法有問題。

(8)對殘值的處理不當。

(9)評估的限定條件說明不全面或存在瑕疵。

(10)部分評估機構為多收評估費用,不遵守評估原則。

二、風險把控和規(guī)避要點

上述羅列,基本是在車輛損失評估過程中極易產生風險之處,如果把控不好,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就很有可能存在風險,其結果可能是評估報告不被采用等;如果委托方是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公安、檢察院等)時,還有可能導致被訴訟的潛在風險;那么,怎樣才能把控和規(guī)避車輛損失評估的風險(包括潛在的風險),結合自己的工作經歷,現(xiàn)總結如下:

1.在接受委托階段:

  (1)一定要搞清楚委托方及其委托的“評估標的、評估目的、價格定義(內涵)”是什么?,一般來講:

 如果委托方委托的是涉及刑事案件的受損車輛,那么,委托評估標的的價格定義(內涵)應是“車輛損失”,評估的目的是為司法機關提供辦理案件的價格依據對這類車輛的損失評估必須依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2016年12月7日發(fā)布《機動車價格認定規(guī)則》進行。

 如果委托方委托的是涉及民事賠償的受損車輛,那么,委托評估標的的價格定義(內涵)應是“車輛損失或修復費用”,評估的目的是為確定民事賠償提供價格參考依據。對這類車輛的損失評估應依據中價協(xié)2020年9月15日發(fā)布的《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guī)范》中價協(xié)(2020)40號進行。

(2) 必須明確具體的評估基準日。

     確定的評估基準日是否準確,一般會直接影響評估結果的高低,因此,明確具體的評估基準日至關重要。實務中,一般應以事故日(或損害發(fā)生日)為評估基準日(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特殊情況下也可根據委托方要求,將現(xiàn)場勘查時間(或與委托方約定的時間)作為評估基準日。

    2.在現(xiàn)場查勘階段:

(1)必須實施現(xiàn)場查勘程序,無論是受損車輛是否拆檢或是已修復。

對受損程度較輕(比如刮擦、輕微碰撞等),評估人員現(xiàn)場能夠確定并不需要通過拆檢程序確定車損項目的事故,評估人員現(xiàn)場可直接確定車損項目;對受損程度較重(嚴重碰撞等),評估人員現(xiàn)場不能確定車輛隱蔽部件是否受損?而必須通過拆檢程序才能確定車損項目時,評估人員應建議對受損車輛進行拆檢后再確定車損項目,否則,可能產生因擴大或遺漏車損項目帶來的評估風險。

對那些受損車輛已修復且沒有保存車輛損壞配件或雖保存了車輛損壞配件,但因時間久長,評估人員無法判斷其真實性的,評估人員應以當事人(包括委托方、車主、汽修廠、4S店、維修站等)提供的車輛維修明細清單或委托方單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車損項目以及拆檢照片、錄像等資料為基礎,結合查勘保存的損壞配件,并對照車輛上已更換的配件,通過分析、判斷后進行評估;在這一過程中,對那些不能確定或有爭議的車損項目,評估人員應遵循謹慎原則,不予評估,更不能為多收評估費“無中生有”人為擴大損失評估。

(2)對缺少資料或與委托內容不符的,必須通知委托方補充相關資料或變更委托。

 3.在評估階段:

(1)凡評估涉及刑事案件的受損車輛,必須依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2016年12月7日發(fā)布《機動車價格認定規(guī)則》進行。其中:完全被毀壞或推定全損的機動車損失價格,可通過機動車毀壞前的價格扣減毀壞后的殘值確定。即:機動車損失價格=機動車毀壞前的價格-殘值;評估時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場法或同時采用這兩種方法。

部分被毀壞機動車的損失價格,可通過修正修復費用的方法確定,即以修復被毀壞機動車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觀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復費用為基礎,對比修復后和毀壞前的狀況,分析其差異因素,修正后確定損失價格。即:機動車損失價格=配件價格×綜合成新率+輔料價格+工時費+其他費用-殘值;評估時應采用修復費用加和法,并考慮已毀壞配件的折舊問題,在確定綜合成新率時可采用使用年限法、行駛里程法、整車觀察法等方法獲得

2.凡評估涉及民事賠償的事故車輛,應依據中價協(xié)2020年9月15日發(fā)布的《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guī)范》中價協(xié)(2020)40號進行。其中:

車輛整體毀損或雖未整體毀損但車輛受損嚴重已失去修復價值的,或其修復費用已達到車輛事故日未發(fā)生事故自身價值的,應將事故車輛按全損或推定全損處理。此時,評估的車輛損失價值應按車輛事故發(fā)生日未發(fā)生事故時的自身價值扣除殘值確定;評估時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場法或同時采用這兩種方法。

對事故造成車輛部分部件損壞且可修復的,其損失價值按當地市場中等修復費用確定;評估時應采用修復費用加和法,此時,不考慮已毀壞配件的折舊問題,評估的車輛損失價值應為修復費用,同時,應在評估報告“限定條件及說明”中進行以下說明:

A、車輛修復費用即車輛損失價值

B、車損項目的修復更換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質量對等,保證安全相關性原則。

未掛牌的全新商品車輛,事故造成其部分部件損壞經修復后仍影響其使用或銷售的,除按市場中等修復費用確定損失價值外,還應根據委托評估目的、車輛受損程度等合理考慮計算其貶值損失,貶值損失的評估應采用市場法,但貶值系數一般不超過事故前整車價值的30%。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對已掛牌車輛的貶值損失一般不予評估,除非委托方有明確的問題要求。

 

3. 關于殘值的處理。

《機動車價格認定規(guī)則》、《交通事故車輛及財物損失價格鑒證評估技術規(guī)范》中都有規(guī)定,但如果評估機構在評估時完全按這兩個文件規(guī)定直接減掉殘值,就很有可能給自己風險,原因是:

(1)評估機構是中立機構,評估機構無權決定車輛殘值(全損車輛或推定全損車輛)或車損部件的殘值歸屬問題,殘值的歸屬應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或由司法機關判定。

(2)實務中,對事故造成車輛部分部件損壞的車損項目殘值,一般都當“廢品”留在了汽修廠,最后由汽修廠處置。

對此,我們的處理原則是:

(1)對事故造成車輛部分部件損壞的車損項目殘值不估算,并在評估報告“限定條件及說明”中列“本次評估未考慮車損項目的殘值問題”。

(2)對事故造成車輛部分部件損壞的車損項目殘值,按委托要求予以估算,但不從“車輛損失或車輛修復費用”中直接扣減,而是在評估報告中將“車輛損失或車輛修復費用”、“殘值”單列,并在評估報告“限定條件及說明”中列“評估值中未考慮更換下來的車損項目殘值的歸屬問題”或“評估中未扣除該車車損項目的殘值;當殘值由車主處置時,其殘值xx元應從評估的車輛損失中扣除,反之,不扣除。”說明項。

3全損或推定全損車輛的殘值,對車輛殘值予以估算,但也不從“車輛損失”中直接扣減,而是在評估報告中將“車輛損失”、“殘值”單列,并在評估報告“限定條件及說明”中列“評估的車輛損失中未扣除該車的殘值;當該報廢車輛及殘值由車主處置時,其殘值xx元應從評估的車輛損失中扣除,反之,不扣除。”說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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